宜宾公布4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1
2026年4月,宜宾市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加油站员工存在未穿防静电工作裤和防静电工作鞋进行加油作业、在加油机顶部放置纸巾、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塑料桶加注散装柴油等问题。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分别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4.2项、第6.1.1项、第6.1.2项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兴文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及时提供加油站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据《宜宾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兴文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5月奖励举报人3000元。
案例2
2026年6月,宜宾市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兴文县某矿业公司使用水泵抽水时,三相电电线未使用电杆,直接从树林中地面上拉过长达几百米,严重影响森林防火和百姓日常生活安全。经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该问题为一般隐患,企业立行立改,及时消除了隐患。
举报人发现并及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宜宾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兴文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7月奖励举报人200元。
案例3
2026年7月,宜宾市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兴文县某纸火铺存在烟花爆竹经营违法行为。经核实,该纸火铺经营者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实际经营地点与许可地点不一致,并在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客户销售鞭炮等商品,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兴文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宜宾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兴文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9月奖励举报人3000元。
案例4
2026年8月,宜宾市兴文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件,反映某加油站加油工未穿防静电工作鞋为客户加油。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4.2项的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兴文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宜宾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兴文县应急管理局拟奖励举报人14000元。(王筱岚 吴长建 黄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