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3起安全风险隐患典型案例
2026-06-10 14:02:31来源:影响四川 浏览量:
6月是全国安全生产月,今年活动主题为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为深化警示教育,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将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典型案例集中曝光。
案例一
2025年12月18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宾市XX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XX违反《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和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和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作业,未确保企业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烟花爆竹库存总量与实际库存总量一致。执法人员对企业该项涉嫌违法的行为开展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库管员等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综合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情况,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警告,并给予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12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生产经营单位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作出警告,并给予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5月6日,宜宾市兴文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文XX公司XX石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如下问题:1.矿山+380m平台无排水管路,未设置集水池;2.矿山北翼出口运输道路坡度超过设计坡度(8.5%)的10%,实际坡度15%。 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暂停矿山整改作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报兴文县应急局审核批复后,方可进行隐患整改。
5月8日对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认定其行为违法。针对1、2项问题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综合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情况,认定该公司XX石厂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处以人民币2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3月3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樟海镇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赵XX存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在其住宅内查获烟花爆竹 77 件。3月6日,公安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应急部门,执法人员随即立案调查。经查实,赵XX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公安机关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将查获的烟花爆竹依法转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189项A等裁量阶次规定,对赵XX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罚款,并没收77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黄彬)
案例一
2025年12月18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宾市XX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XX违反《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和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和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作业,未确保企业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烟花爆竹库存总量与实际库存总量一致。执法人员对企业该项涉嫌违法的行为开展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库管员等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综合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情况,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警告,并给予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12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生产经营单位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作出警告,并给予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5月6日,宜宾市兴文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文XX公司XX石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如下问题:1.矿山+380m平台无排水管路,未设置集水池;2.矿山北翼出口运输道路坡度超过设计坡度(8.5%)的10%,实际坡度15%。 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暂停矿山整改作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报兴文县应急局审核批复后,方可进行隐患整改。
5月8日对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认定其行为违法。针对1、2项问题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综合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情况,认定该公司XX石厂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处以人民币2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3月3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樟海镇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赵XX存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在其住宅内查获烟花爆竹 77 件。3月6日,公安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应急部门,执法人员随即立案调查。经查实,赵XX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公安机关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将查获的烟花爆竹依法转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189项A等裁量阶次规定,对赵XX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罚款,并没收77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黄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