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 宜宾公布八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07-03 11:08:48来源:影响四川 浏览量:
       根据年度执法计划,结合宜宾市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宜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6月23日,记者从宜宾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该局通报了八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3月23日,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对兴文县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李廷忠焊工证已过期仍在现场动火作业,且无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兴文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兴文县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兴文县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兴文县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仟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2月10日,宜宾市叙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四川省宜宾市怡天花炮有限公司检查发现:1.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邓俊梅)销售烟花爆竹;2.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2023年2月5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在办理“罗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时发现,四川省宜宾市怡天花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罗某)销售烟花爆竹,并于2023年2月13日移交宜宾市叙州区应急管理局处理。四川省宜宾市怡天花炮有限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第六项之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该公司的两项违法行为:1.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系分别向邓某梅和罗某销售烟花爆竹的两次独立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2.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系本年度初次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355.2项、351.1项之规定“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分别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实施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1月18日,屏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屏山县曾三丧葬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以下行为:1.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经营许可载明限量,表现为经营许可核定储量为70箱/70千克,实际储量82箱;2.检查时该店销售烟花爆竹有出摊现象。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3月9日,宜宾市翠屏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宜宾市翠屏区道熙酒厂管理者陈某清陪同下对该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厂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发酵池)进行辨识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3年3月15日,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县来复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配电房内使用的安全设备绝缘手套(检测有效期至2023年2月5日)未定期进行检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中表E.1绝缘安全工器具实验项目、周期和要求:“绝缘手套工频耐压试验周期为半年”的规定。高县来复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加油站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县应急管理局对高县来复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3年1月18日,市、县应急管理局在检查长宁县龙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长宁县龙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产品,共计3258箱。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长宁县龙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其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3258箱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判定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长宁县龙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3年4月13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宜宾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作业,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其表现为:未对工业废水处理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管理台账。该行为涉嫌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宜宾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给予处人民币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3年3月10日,长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长宁县嘉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表现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并对其立案调查。长宁县嘉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规定,对长宁县嘉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毛某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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