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长宁县“12345”接诉即办积极作为

2022-08-08 14:15:05来源: 浏览量:
       解决群众的一切合理诉求一直以来都是长宁县“12345”承办部门的工作方向和任务目标,为此在面对群众合理诉求的时候也是竭力做到亲力亲为,服务好群众,尽全力解决群众的急事、难事、麻烦事。日前,市“12345”服务热线平台接到来自长宁县竹海小区业主刘女士的信件,其在该小区高层住宅的一楼居住,不用乘坐小区电梯,但物业公司要求所有业主均缴纳1.3元/平的物业服务费,其中包含电梯费。刘女士对此持不满意见,故对“12345”提出诉求,希望能为她解决此问题。
       群众的事无大小,长宁县“12345”承办部门秉持接诉即办的工作要求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积极主动作为,在接到派件后即刻派遣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相关具体情况。据工作人员从小区物业处了解到,物业所收取的物业费有理有据,而物业在向工作人员出示的与刘女士物业合同中,也的确注明了此事项,并且根据最新的《长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分等级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规定:带电梯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基准价为1.2元,上下浮动20﹪(由业主、物业双方在物业合同中约定),该物业在合同中针对刘女士的收费为1.3元,符合标准,并无违规之处。在了解完详细情况后,工作人员向刘女士拨通了电话,据刘女士所述:其确实事先知晓此事并签订合同,但物业没有告知会和其他楼层的住户一样收取相同的物业费,她对此表示不满,希望能适当降低物业费,否则可能将告到法院。
       和谐友爱、团结互助是生活的主旋律,工作人员自愿担当起调解员,将小区物业代表和刘女士请到了一起,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过程中,工作人员针对刘女士可能告到法院的想法也进行了详尽解析,依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也对小区物业进行劝解,根据现有证据表明,于情于理来说,刘女士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没有使用过电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考虑做一些别的让步等等。在经过了2个多小时的调解后,刘女士与物业达成了一致,物业费只能按照合同进行,费用虽然不能减少,但小区物业表示可以每个月送给刘女士一些鸡蛋或者生活用品等物资,对此刘女士也表示了认可,事件至此有了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比较满意的结果。
       服务群众必须以真抓实干为前提,而接诉即办、绝不拖延则是“12345”服务群众的工作准则,用真实的成绩让群众感到安心、满意、有幸福感,使群众更加相信“12345”服务热线,更多的使用“12345”服务热线。长宁县“12345”承办部门亦将不断探索和创新新的工作模式,发扬优势,补齐短板,更好的服务于群众。(叶小华 陈宦儒)
 

最新内容

工信部备案号:蜀ICP备1700415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川)字第01054号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版权声明| 招聘信息| 网站地图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28-83106609

影响四川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