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
2026-09-30 16:16:30来源:影响四川 浏览量: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制定的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和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二是加强资格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强行为监督,强化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情形的监督。
二、《条例》规定的监督机构是哪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宜宾市应急管理局的监督机构为政策法规科。
三、《条例》明确的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有哪些?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法治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三)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
(四)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落实日常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二是强化重点监督,明确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三是加强专项监督,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五、《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监督机构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督办函、监督意见书或者监督决定书等督促纠正,能够当场纠正的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纠正。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度设计,执法权与行政执法监督权应当分离,避免“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罗敏)
一、《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和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二是加强资格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强行为监督,强化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情形的监督。
二、《条例》规定的监督机构是哪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宜宾市应急管理局的监督机构为政策法规科。
三、《条例》明确的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有哪些?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法治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三)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
(四)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落实日常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二是强化重点监督,明确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三是加强专项监督,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五、《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监督机构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督办函、监督意见书或者监督决定书等督促纠正,能够当场纠正的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纠正。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度设计,执法权与行政执法监督权应当分离,避免“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