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案件提升78%,四川公司治理律师张敏解读企业风险

2025-09-22 15:26:04来源: 浏览量:
        随着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的正式施行,在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控股股东义务及董监高权责等多方面的修订同步落地,企业面临的监管力度显著提升。在企业经营压力同步增加的现实之下,早年重业务的粗放经营模式埋下的风险逐渐暴露,各类公司治理问题频发,成为不少企业发展的关键瓶颈。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2109.2万件,较上年同期(含诉前调解成功案件)下降8.52%,而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1237.2万件,同比上升38.87%,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案件9.7万件,同比上升78.42%。

      四川贯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律师在处理大量企业治理案件时发现,股权相关问题已成为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常见风险来源。

      据张敏律师介绍,她曾接触过一起典型案件:某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规避监管,借用两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办理工商登记,使二人成为公司“名义股东”,后续通过股权“零对价”转让,将公司股权转回至自己控制的主体名下。

      当公司因拖欠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时,股东身份认定陷入混乱,责任主体难以界定,最终导致执行程序陷入僵局。这类操作不仅带来股东身份认定上的“形式与实质”之争,更由于名义股东往往缺乏偿付能力,债权人追偿困难,企业实际控制人即便试图通过“股权转让”规避责任,也难以脱离法律追责范围。

      张敏律师还指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的风险,该类案例在实际业务中屡见不鲜。“一人公司”因其设立简便,成为不少创业者首选。

     但其在过往案例中发现,当企业发生债务纠纷时,存在债权人即便知晓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独立,仍可能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况——其目的不仅是通过诉讼追讨公司债务,更是利用股东为避免承担连带责任而需自证财产独立(过程繁琐且易导致财务信息及商业秘密泄露)的规则,通过诉讼压力迫使股东主动和解,例如自愿承担部分债务,从而降低债权人的追偿成本。

      针对这一风险,张敏律师建议:创业者若计划设立公司,建议选择由法人主体持股,而非其他自然人直接持股;若已经是自然人持股,可通过增资引入新股东调整股权结构,从成立初期就搭建规范的股权框架。她表示,“提前规避风险,远比事后耗费大量资源举证更高效,也能更好保护股东个人权益与企业商业信息安全。”

      此外,张敏在办案中还发现,财务合规意识薄弱也是企业经营中的常见问题。张敏律师曾经历过多起案件,均为拟被并购企业因存在财务处理不规范问题,造成并购交易终止。

      例如有医药企业因关联方借款错误计入应付账款科目长期挂账、大额坏账未按准则计提,尽调中发现规范账务需补缴大额税款,并购方最终选择放弃合作。

      她建议,企业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对关联方借款、坏账计提等事项严格按准则处理。公司董监高更需切实履职,定期牵头开展内部治理与合规自查,避免因“历史问题”影响长远发展。

       律师介绍:张敏律师,四川贯一律师事务所主任,22年律师执业经验。在企业经营管理、投融资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处理企业并购、公司股权结构、章程设计、董监高责任、资产处置、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问题,累计服务上百家企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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