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宜宾市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2025-08-12 09:59:23来源:影响四川 浏览量:
       为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现对近期查处的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旨在通过“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强化警示效果,督促各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内部安全监管机制,精准管控风险,深化隐患自查自纠,从源头上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长宁县某水泥制品厂锅炉房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曝光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2日,长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宁县某水泥制品厂开展计划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房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通电、未正常运行。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规定,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是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经立案调查核实,由于近期农网改造,公司为防止停电对设备安全造成影响,私自拔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指出问题后,企业立即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兴文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有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4日,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工贸专班会同执法大队、仙峰苗族乡应急服务中心到兴文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前,检查组通过“应急宝”App采取告知式执法,企业未重视,未根据执法清单开展自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截污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16日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该企业未在1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截污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项裁量A阶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以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翠屏区机场输电线路塔因树木超高存在安全隐患 多部门联合整改
       基本案情:翠屏区宗场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机场正式用电工程(输电线路塔)存在安全问题,联合区经信局、国网电力翠屏分公司、区应急管理局实地查勘后,确认该工程架空线路3号塔、5号塔和10号塔因桉树、榕树、油桐树、油樟树等高大树木超高,存在三处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区经科局、国网电力翠屏分公司、宗场镇政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集中对影响电路安全的树木按照电力安全的要求标准进行了砍伐修剪,及时消除隐患。
       安全生产无小事。下一步,宜宾市将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筑牢安全生产基础防线。(王昕瑞)

最新内容

工信部备案号:蜀ICP备1700415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川)字第01054号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版权声明| 人员名单| 招聘信息| 网站地图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28-83106609

影响四川 版权所有